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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使用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管理措施出台

2000-06-06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5日讯 记者 李海霞 通讯员 陈晓红 今天从北京市版权局召开的“北京地区数字化制品著作权管理会议”上获悉:从2000年7月31日起,凡发生在北京地区的,未在北京市版权局委托的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补签“利用数字化技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协议书的单位,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称:数字化制品是指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即包括CD、LD、VCD、FD、CD—ROM、CD—I、Photo_CD、DVD—ROM光盘和ICCard集成电路卡等。

据了解,北京市版权局今年5月做出规定,在国家批准建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之前,凡发生在北京地区的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或数字化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暂由北京版权保护协会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管理,代理事项可通过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据了解,北京地区加入各类协会享有著作权权利的会员有20万人,仅北京市文联所属协会会员就有1万人,而他们创作的大量作品中,未经本人授权,其作品被制作成数字化制品或被数字化使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正常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有的网络公司为跑马站地,垄断资本,却不能维护权利人的正常利益。对这种情况,许多著作权人往往感到束手无策,现在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授权,委托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为著作权人实施主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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